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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司考答疑之代位权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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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乙欠甲1万元,乙还欠丁1万元。丙欠乙3万元。假设以上所有债权债务付合代位权的条件。在甲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得到偿还后。丁是否还可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行使代位权?理由? 
    [解答]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1万元消灭,还剩余2万元,丁所以能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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