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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晓峰
被告: 王小
诉讼请求:离婚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当年11月结婚。次年9月生下女儿XXX。由于他在生活中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打我、辱骂我,于2001年10月离婚。他以结婚不到7年不算共同财产为由,将老家的房子占为己有,将我娘家的陪嫁品(家用电器等物)折价为3000元,将我扫地出门。
事实上,我们的房子虽然是婚前买的(连同装修花了大约2-3万元),但大部分的钱都是找我娘家借的,中途还了我妈4000元钱,欠的12000元直到离婚才还清。也就是说,所欠债务是我们共同偿还的。所以,那个房子应该算共同财产,但由于我年轻,不懂法,受了他的蒙蔽!
2002年10月,我们自愿和好,但未补办结婚手续。
但在和好的期间里,他仍然老性不改。2003年夏天,曾因一件小事将我暴打,身上青红紫绿的(XXX可以作证)。并且,他还在外[你阅读的文章来自:126范文网www.126fw.com]面大赌(输钱的金额高达10万以上)。但还不老实,跟我说的和跟别人说的不一样。为此,我们经常吵架、冷战。2004年春,由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我独自走了。之后,他和另一个社会上的女人结了婚。
2006年11月,在外面闯荡了3年的我,由于种种原因,事业不如意,生活陷于窘迫,在他二姐的撮合下,将我和已经再次离婚的他又扯在了一起。当时的他由于长期赌博(输钱的金额累计30—40万元),身上并没有啥子钱。
2007年元旦,我们按揭了一套电梯房,缴定金3万(借1万,后来还清)。3月我们补办了结婚手续。同年12月签订房屋正式购买合同。补缴合同款2万多元(又借了1万,于2008年春节还清)。总共首付了5万多元,加接房手续一共已付6万元左右,按揭11万元。但现在已经增值,保守价格20万以上。
2008年元旦,为一件小事情,他又一次将我毒打,身上再一次青红紫绿,太阳穴还有一个包块,一月后才散,但由于考虑到面子以及婚姻得之不易而忍了下来,除了我女儿、母亲和几个朋友晓得外,没有在外面大声喧哗。
五月,他再一次的打了我。。。
我现在已经是忍无可忍,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申请离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财产依法分割!
2、婚生女XXX随其自愿!
附:婚后所添置主要用品有:
1、空调一台,价值1800元;2、电脑一台,系月供:228元/月,2009年12月底还清;3、2008年2月开一门市,总共投资15000元(房租+装潢10000元,已损耗掉4000元左右),其中欠款4000元。
申请人:黄晓峰
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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