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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1`2`6`范`文`网永久免费,欢迎推荐使用。www.126fw.com)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可燃物仓库、车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 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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